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根據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23〕43號)明確的全省各類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決定對我省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調整,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保險金基本標準按照全省一類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確定,調整為1890元/月。其中,失業保險金基本標準高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三類行政區域,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調整為1800元/月。納入省直統籌的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失業保險金標準,參照鄭州市市區標準執行。
二、明確有關問題
(一)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發放標準,按照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根據相關規定補發的失業保險金,按照補發月份對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調整標準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在最后參保地申領失業保險金,也可以選擇回戶籍地申領,發放標準按照申領地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需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為其辦理。
(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重新就業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剩余領取期限應當予以保留,可以與重新就業后繳費時間所核算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再次失業時,按照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審核發放。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中斷計算。中斷情形消除后,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現行標準執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工作,全面落實失業保險待遇“暢通領、安全辦”工作要求,做到工作不斷檔、申領不扎堆,及時滿足失業人員申領需求,確保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切實維護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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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失業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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