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告
發布時間:2025-03-13 來源:仲裁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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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請人呂英英訴你單位工資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無法將裁決結果對你單位直接送達,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之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濟勞人仲裁字〔2024〕第108號裁決書:“被申請人濟源市環識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應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28日期間的工資275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本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逾期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濟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