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下稱《條例》)已于2020年1月7日正式公布,并確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為保障農民工群體權益而制定的專門法規,以確保付出勞動的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
一、地方政府及行業部門職責
(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
1、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2、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三)行業部門
人社部門:
1、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2、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3、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4、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5、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向社會公布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
6、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1、對于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資金安排的工程項目,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2、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的建設項目,要及時進行查處,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3、按規定收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對沒有繳存的項目,要督促繳存;對金額不足的項目,要督促補繳;對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項目,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4、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5、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6、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
1、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2、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公安部門:
1、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2、在人社部門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對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予以協助處理。
司法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
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金融機構:
1、配合人社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
2、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
二、建設單位職責
1、建設單位應當安排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否則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施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工程施工合同應保存備查。
3、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同時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
4、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及時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5、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6、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7、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職責
1、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2、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支付該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妥善保存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備查。
3、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未訂立合同、未實名登記的農民工不得進入現場施工。
4、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
5、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6、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不得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7、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8、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項目基本信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9、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追償;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四、農民工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按時足額獲得工資。
3、本人被拖欠工資時,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4、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二)義務
1、主動配合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3、妥善保管用于發放工資的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賬戶所綁定的銀行卡。
4.注意保存出入證、上崗證、工作證等勞動用工證明,便于更好維護個人勞動權益。
5.嚴禁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
五、法律責任
(一)對違規行為的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2、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3、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二)對建設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
1、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2、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3、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三)對施工總承包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1)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3)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2)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四)對分包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2、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五)對政府投資項目違規行為的處理
1、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2、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還將作為建設單位負責人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