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深化職稱改革精神和我省工程系列通信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現狀,在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河南省通信工程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豫人社職稱〔2016〕15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通信專業副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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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人才評價開發處)
河南省工程系列通信專業副高級職稱
申報評審標準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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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通信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技術水平,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促進全省通信行業人員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推動全省通信業科學發展,根據我省職稱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信息通信業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現職從事通信工程研究、設計規劃、系統集成與研發、通信工程建設、生產、運營、維護、技術管理、技術支撐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工程系列通信專業副高級職稱。
第三條?評審工作實行面試答辯與專家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
第四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評審的首位,重點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對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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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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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國家有關電信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工作崗位職責。
(三)任現職以來在規定的年限內連續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
(四)申報專業與所從事專業一致。
二、學歷和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博士學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師滿2年。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專科、或預備技師班、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并聘任工程師滿5年。
(三)取得計算機技術與軟件資格高級證書滿1年,在崗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0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后,在崗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五)在崗且從事本專業的“全國技術能手”或“中原技能大獎”獲得者。
(六)非公有制領域無任何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大學本科、或預備技師班、技師班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4年均可破格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
(七)達到河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C類及以上標準者,可破格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
第六條?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面、系統、熟練掌握本專業所必備的基礎理論,對本專業某一領域的理論或技術具有深入和獨到的見解。
(二)熟悉本專業國內外技術水平及發展動態,掌握本專業及本專業相關的前沿科技知識,對通信工程專業相關領域具有系統而堅實的理論知識和比較豐富的專業實踐經驗。
(三)掌握本專業的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規程,掌握本專業通信系統設備的運行與管理方法,有獨立解決本專業通信系統設備運行維護、技術管理、工程建設和經營項目策劃等過程中比較復雜問題的能力。
二、業務工作能力與經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科學運用通信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解決通信工程技術工作中關鍵性技術問題和準確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復雜、疑難問題的能力與經歷。????
(二)具有解決通信工程專業與相關專業相互配合、協調的有關技術難題的能力與經歷。
(三)具有熟練掌握通信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和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四)任工程師期間,具有下列實踐經歷之一
1.主持或主要承擔過通信系統相關專業領域設備的運行維護與管理工作。
2.主持或參與主持完成過本專業領域的企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編制工作,并能用以指導系統運行維護,技術管理,項目的立項論證、研究設計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3.主持或參與主持本專業相關重要研究課題,完成重要工程或經營項目的立項論證、方案設計、實施組織管理工作。
4.主持或參與主持過本專業相關的重大項目的開發、實施、驗收、測試和運行工作。
5.主持或參與主持過本專業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系統安裝調試、實施組織管理等工作。
6.主持或參與主持過本專業領域計算機應用軟件的開發、維護和管理工作。
7.指導下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相關技術工作,成效顯著。
8.在縣級以上單位從事本專業領域設備的工程管理或運維管理工作累計10年。
9.參與省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重大搶險救災、通信保障等工作。
三、業績與成果,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三條以上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集團公司級(含)以上或中國通信企業學會(中國工程協會、中國咨詢設計協會等可比照部級單位)通信專業領域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科技創新獎、工程質量獎、咨詢設計獎等科學技術獎勵;
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轄市(廳、省公司)、或省通信企業學會(省工程協會、省咨詢設計協會等可比照廳級單位)通信專業領域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科技創新獎、工程質量獎、咨詢設計獎等科學技術獎勵一等獎2項(限前10名)或二等獎3項(限前7名)。
(二)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國家、行業、省級技術標準1項,并發布實施,用于生產實踐。
(三)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1件(含)以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1項省部級以上(含)重大科研項目或技術創新項目,經省部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實施,對重大技術問題起到關鍵性作用,通過省部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鑒定,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1項科技發展規劃、可行性研究或咨詢設計被省級以上(含)有關部門、省公司級以上(含)業務部門認可并組織實施。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主持或參加通信專業工程項目、生產項目,經省公司以上(含)業務部門審定,其項目水平先進、質量優良,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通信生產和技術管理工作中,理論結合實際有所創新,推出的新產品、新技術解決了本專業領域中重大網絡故障、排除重大網絡隱患、進行重大網絡調整,或為公司節能減排取得顯著效益,經省公司及以上(含)業務部門鑒定認可。
(八)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省轄市(廳、省公司)級以上(含)單位組織的技術比武、技術創新大賽獲得二等獎以上(含)1項。
(九)獲得省轄市(廳、省公司)級以上(含)授予的“技術維護先進個人、技術能手、勞模、五一勞動獎章”等業務技術類稱號。
(十)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技術專著或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須撰寫2萬字以上);
或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獨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本專業科技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
或主持編寫本專業培訓教材或技術手冊2部,公開出版發行并在實際工作中應用(獨著或第一作者,每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第七條?破格條件
破格評審通信專業副高級職稱,除符合上述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工作能力和經歷及評審委員會組織的答辯達到合格要求外,還應符合工作業績與成果條件中4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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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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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本標準中所規定的適用范圍、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業績與成果須是任現職以來所取得。
第九條?所有申報通信專業副高級職稱人員,均需參加評審委員會統一組織的面試答辯,答辯成績為評審結果重要依據之一,答辯成績不合格者評審不予通過。凡跨系列參評人員,當年不得連轉帶評。
第十條?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勵是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省級科學技術獎勵是指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省科技合作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技進步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部級獎勵是指2020年12月1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頒布以前取得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當級別的獎勵;省轄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勵是指2019年4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前取得以省轄市政府名義開展評審、頒發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各類獎勵以獲獎證書、正式文件為準。
項目的獲獎者是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以獲獎證書為準,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其中一項最高獎項。
第十一條?“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技術負責人”等均為本專業,且以項目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依據。
第十二條?本標準所指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等須經省部級以上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并提供由單位組織2名以上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的綜合評價意見。
第十三條?本標準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在內。
第十四條?本標準中“主要發明人”是指發明專利原始發明人。
第十五條?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上或本專業科技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期刊必須有CN刊號,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方面。
第十六條?各類表彰、鑒定、批準等,指有證書(或正式文件)依據;獲鑒定認可的要有相應文件。
第十七條?取得經濟效益者,須提供本單位和上級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兩級財務證明。取得社會效益者,須提供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證明。
第十八條?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原《河南省通信工程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豫人社職稱〔2016〕15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