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有關行業組織,有關單位:
《河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3年第18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
附件:河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
?????????????????
2023年9月18日
?
?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職業能力建設處)
?
?
?
河南省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管理,提高職業技能等級評價質量,推動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評價機構包括用人單位評價機構、院校評價機構、社會評價機構等。
第三條?評價機構管理以質量為導向,堅持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健全事中事后全鏈條相銜接、制度約束與流程管理相配套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評價機構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縣級(含)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屬地評價機構行使管轄權。管轄權不明確的,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管轄。
屬地是指評價機構備案地或所在地。
第五條?評價機構一般不得跨省轄市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評價(以下簡稱評價)活動。跨省轄市開展評價活動的,由跨出地和跨入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監督管理。
第六條?評價機構須在備案的職業(工種)、級別范圍內開展評價活動。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的評價由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特級技師、首席技師的評價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
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加強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的質量監管和技術支持。
第二章?評價資源管理
第八條?評價機構應具備滿足評價活動需要的辦公、考核場所和設施設備。考核(含理論、技能、綜合評審)場所應配置視頻監控設備,確保考核全過程可追溯、可查詢。
評價活動應在備案的考核場所內進行。辦公和考核場所發生變更時,應向原備案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第九條?評價機構應配備熟悉技能人才評價政策、業務的專職工作人員、考評人員、評價專家和內部質量督導人員。
第十條?專職工作人員是指與評價機構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且該評價機構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三個月(含)以上的人員。原則上,每個評價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3人。
第十一條?考評人員一般應具備相關職業(專業)高級工(三級)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或中級及以上職稱。考評技師(二級)及以上級別的,一般應具有相關職業(專業)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或高級職稱。
采取考試考核方式開展評價活動時,每個職業(工種)考評人員為3人(含)以上單數;直接認定、過程化評價、技師(二級)及以上綜合評審時,應成立評審小組,評審人員為3人(含)以上單數。
第十二條?評價專家可為評價機構自有,也可聘用,聘用時應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原則上,每個職業(專業)評價專家不少于2人。
評價專家應具有相關職業(專業)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或高級職稱,負責評價試題開發、評價方案擬定等工作。
第十三條?內部質量督導人員負責對本機構評價活動進行質量督導,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并形成質量督導報告。原則上,每個評價機構質量督導人員不少于3人。
第十四條?社會評價機構應依據備案時提供的評價方案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采取考試考核方式開展評價活動。
用人單位和院校評價機構可依據最新版《國家職業標準編制技術規程》等技術文件自主開發職業(工種)評價規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后實施。評價規范一般不低于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要求。
直接認定或過程化評價應按職業(工種)制定考核方案或實施細則,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后實施。
第十五條?采取考試考核方式開展評價活動的評價機構,應具備符合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評價規范和命題開發要求的試題資源。
第三章??評價過程管理
第十六條?評價機構應建立健全申報、審核、公示、舉報、回溯等制度,公平、公正、客觀開展評價活動,并對自身開展的評價活動、所頒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質量、聲譽等負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評價機構應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開展評價,不得隨意更改或變通工作方案。
第十八條?評價機構應利用網站、報刊雜志等載體,或在本機構醒目位置,及時公布評價職業(工種)、等級、收費標準等信息,并將評價結果進行公開公示。公開公示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評價機構可自主采取直接認定、考試考核、過程化評價、競賽選拔等方式開展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鼓勵支持用人單位建立和落實與職業技能水平相適應、相銜接的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院校評價機構可采取考試考核、過程化評價、競賽選拔等方式,面向具有本校學籍的在校生開展評價活動。采取過程化方式評價的,課程應與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要求相銜接。
第二十二條?社會評價機構采取考試考核方式開展評價活動時,理論考試可在自主設立的評價系統進行,也可在第三方平臺進行;鼓勵支持評價機構在河南省技能人才評價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理論考試。
第二十三條?采取考試考核方式評價的,考試考核時長一般不低于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評價規范要求。
第二十四條?評價機構應將每年自主開展的評價職業(工種)、等級、人數、績效等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應具備相對獨立的檔案保存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六條?評價機構應建立機構檔案和工作檔案。機構檔案包括但不限于機構備案、人員隊伍、評價資源、信息變更等資料;工作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實施計劃、參評人員、評價過程、評價結果、證書信息、質量管理等資料。
第二十七條?工作檔案分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均應按年分批歸檔。紙質檔案應統一規范,利于保管和查閱,保存時間一般不少于3年;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一般不少于5年。
第五章??證書管理
第二十八條?評價機構應依規為評價合格人員頒發證書。證書的印制與發放由評價機構負責,樣式和編碼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評價機構應做好證書數據的核驗、保存、上傳和管理,對證書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主體責任。
第三十條?評價機構應及時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證書數據上網申請,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評價機構應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采取日常監管和專項督察、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屬地評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縣(區)全年檢查數量不低于屬地評價機構總數的30%;省轄市全年檢查數量不低于屬地評價機構總數的20%;省全年檢查數量不低于屬地評價機構總數的15%。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下一級檢查情況進行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三十二條?評價機構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檔案,記錄、保存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等。
第七章?監督處理
第三十三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限期整改決定,視情況將其列入監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一)對參評人員的參評資格審核不嚴,未執行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及有關制度規定的;
(二)評價組織管理松懈,未嚴格按規定提供考場和配備工作人員,閱卷管理不規范、評分標準不統一,或其他違反考務管理、證書管理等有關規定的;
(三)評價檔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規范的;
(四)對評價活動未安排質量督導或不符合質量督導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的;
(五)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開展評價活動的;
(六)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進行評價“包過”“保過”等虛假宣傳的;
(七)轉包評價業務的;
(八)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諾,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并經核實確認的。
第三十四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退出備案決定,將其列入監管檔案,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備案申請,并向社會公布。
(一)備案時故意提供虛假承諾、虛假資料的;
(二)嚴重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評價活動的;
(三)為參評人員或協助參評人員偽造申報資料或證件,縱容參評人員違規報名的;
(四)考場秩序混亂,有組織舞弊情節的;
(五)證書數據造假的;
(六)限期整改后再次違反的;
(七)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一年(含)以上不開展評價工作的;
(八)套取、騙取、虛報冒領評價補貼資金的;
(九)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諾,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并經核實確認的。
第三十五條?在監督管理過程中,若發現評價機構在評價活動中出現重大違規違紀違法情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評價機構的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在決定前告知評價機構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相關機構。
第三十七條?對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評價機構,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復核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復核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