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2〕4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河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
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2〕4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適用本細則給予獎勵。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職責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就涉及本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工作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事宜,省本級的舉報獎勵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承辦。
第四條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以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五)不屬于本細則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九條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并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后,應當根據職責范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由本級負責查處;
(二)屬于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原則上轉交下級查處;涉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且涉及其他地區的,應會同相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三條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獎勵范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結案;
(四)其他依法應予以獎勵的必備條件。
第十四條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案件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的5%給予獎勵,單個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不足200元的給予精神獎勵。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勵合計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
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可給予精神獎勵。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舉報案件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擬獎勵意見,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1),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并以快遞、電子郵件等適當方式向舉報人送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附件2),通知舉報人辦理領取獎勵資金手續。
獎勵金額5000元(含)以上的,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集體研究決定。
舉報獎勵資金通過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其選擇的本人其他銀行卡發放。
第十七條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并提供合法、可靠的銀行賬戶;舉報人不能現場辦理獎金領取手續的,可委托他人辦理,受托人需同時持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鼓勵舉報人現場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舉報獎勵資金在舉報人提供合法、可靠的銀行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發放。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第十八條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資金支付單》(附件3)上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委托他人辦理的由受托人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資金支付單》上簽字,并注明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資金支付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入卷存檔,建立獎勵臺賬,加強獎勵資金發放管理。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及其配套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辦法》(豫勞社基金〔200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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